Thursday, May 14, 2009

513事件40年后

週三(13日)也是513事件40周年,而我國第二任首相敦拉薩的政治秘書丹斯里阿都拉阿末也特別在座談會上,向3000多名公眾公開述說當年的往事。

他陳述說,513事件其實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民政黨創黨人敦林蒼佑及反對黨先生丹斯里陳志勤提早30分鐘告訴敦拉薩,他們將加盟國陣,不會與行動黨合作組聯合政府,或者是敦拉薩提早30分鐘通知時任雪州務大臣拿督哈侖,以便及早通知群眾解散。

官方事后公佈,513事件共有98人死亡、300人受傷及約500人被捕;至于民間則是統計死亡人數介于250至300人,超過1000人被捕,其中包括9名國州議員。

雖然這段往事對距離80年代出生的我很像很遙遠,但當晚在現場聽到健在的前輩敘述這段令人堪回首的悲劇,心里也感到悲涼,我可以想像,許多人因為這起事件失去生命,他的家人也失去了至親。

當晚,一些老一輩的主講嘉賓也說,他們當時獲悉513事件爆發時,第一反應是極度震驚,因為大馬各民族獨立后12年來都是和睦共處,是一個安全與安寧的社會,他們可以接受這件事情是在越南發生,但無法想像是在馬來西亞發生。

對于這段40年前發生的歷史,這一切都無法再挽回,而對于我們這些仍然在這片國土上生活的馬來西亞人,沒有人會希望這樣的悲劇重演。

要避免這樣的悲劇重演,我們能夠做的并不是害怕這段歷史,而是勇敢面對這段已發生的往事,并以正面態度迎接未來的挑戰,同時也要堅定地拒絕以暴力達到任何目的。

人類平均壽命

由于醫學的進步,馬來西亞人民的平均壽命已經從獨立時期介于50歲至55歲之間,提升至目前的73歲。

還記得中學時讀中國唐朝詩人杜甫的詩詞,有這么一句話「人生七十古來稀」,這反映距離我們1000多年前的時候,人類要活到70歲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然而,隨著現代醫學日益昌明,以及人類對人體構造及保健知識加深了解,這是促成人類平均壽命提高的主要因素。

上述數據也顯示,我國從獨立迄今51年,國人平均壽命增加約20年,這也意味著,現在有許多人比較起50多年前的人,多了20年的生命。

但是,值得深思的是,普遍上卻有許多人越來越覺得時間不夠用,尤其是一些生活在城市的人更是無時無刻與時間競賽,同時也與別人競爭。

這個「忙碌」的情況不只是成年人,而似乎從兒童時期就開始,我們經常聽到中小學生為了繁重的功課,而挑燈讀書至夜晚。

此外,不只是醫藥的昌明增加人均壽命,電燈的發明也讓更多人類可以更方便地延長活動時間,一些大城市到了深夜時分,還是可以看到許多三五成群的人,一般上多是是看半夜場、在酒廊聚會或觀賞直播球賽。

生命也有短暫的時刻,許多生命可能會爆發一場地震、疾病、戰爭或意外,而被奪走,對于一些患上慢性疾病的人類,時間對他們而言更是顯得異常珍貴。

無論如何,醫學讓我們在50年內增加20年的平均壽命,但是生命仍然是有止境,包括我們唯一的地球,在遭到不斷破壞的情況下,她的生命可能到了某一天,也會走到盡頭。

多活20年的人類,你們的思想是否也有進步呢?前人的努力讓現在的我們得以延長生命,只是現在我們會為未來的下一代留下什么呢?這是值得大家思考的問題。

Tuesday, May 12, 2009

世界人权宣言

作為人類,你應該知道在1948年12月10日的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并明文規定了一些保障人類的基本權利。

世界人权宣言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㈠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㈡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㈠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㈡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㈠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㈡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㈡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㈠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㈡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㈢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㈠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㈡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㈠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㈡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㈠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㈡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㈢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㈠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㈡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㈢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㈣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㈠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㈡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㈠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㈡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㈢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㈠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㈡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㈠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㈡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㈢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資料轉載自聯合國人權事務網站


Monday, May 11, 2009

合法大臣

終于,吉隆坡高等法庭今日下判,自去年308大選后組成的民主行動黨、人民公正黨及回教黨選出的霹靂州務大臣拿督斯里莫哈末尼薩為合法大臣。(嚴格而言這個大臣是蘇丹選的,還是在3個黨內挑一個,有其中一人只是做做樣子被挑選)

而他在今年2月因為3名州議員倒向敵對陣營而被「推翻」,雖然他的大臣辦公室和官車被逼要交出,但是他仍然堅持本身是合法大臣,只是各媒體稱呼他是前大臣,并稱呼國陣選出的拿督斯里贊比里為州務大臣。(如今都不知道要怎樣稱呼?)

今天我并沒有去高庭,但是之前數天的審訊都有在場,聽到頭昏腦脹。

這個案,有3造,分別是:
訴方:尼薩(首席代表律師是前律師公會主席蘇萊曼)
辯方:贊比里(首席代表律師是西西里阿布拉罕)
最后是后來才介入的總檢察署,除了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甘尼,還有副總檢察長敦馬吉。

由于總檢察署的論點親向辯方,基本上是1對2的形式。

最后,高庭法官阿都阿茲支持訴方的論點,即訴方對于聯邦憲法及霹靂州憲法的詮釋,即統治者或蘇丹雖然有委任的州務大臣的權力,但是并沒有罷免蘇丹的權利,而是必須通過召開議會投選不信任動議,才能罷免。主要是草擬聯邦憲法時沒有納入李德委員會提出,針對處理不信任動議的建議。

總的來說,國陣的敗筆可以說是太過倉促就召開宣誓就任儀式,并跳過州議會中投不信任動議環節,雖然吸納3名獨立州議員的支持而獲得大多數議席。

只是,蘇丹今次會否同意舉行州選舉,還是會同意國陣召開州議會,以便投選不信任動議,這一切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