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4, 2009

保護兒童

發表于9月18日的《東方日報》

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自近年來發生數宗轟動一時的女童拐帶案后,政府最近立下的《國家兒童政策》和《國家兒童保護政策》。

其中,《國家兒童政策》著重于兒童的生存權益、保護、發展及參與;《國家兒童保護政策》則是確保兒童免于忽視、虐待、暴力及剝奪權益。

從政策上看來,政府是希望保護兒童的措施能夠獲得非政府組織和居民團體的參與,從而能夠達到更全面地效果,因此,在政策的行動藍圖中,有許多計劃是注明是要特定政府部門與非政府組織或居民團體聯合執行的。

無論如何,政策的規定并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政策的用意則是在于指引。

由于并非強制性參與的行動,這項行動要吸引人民參與,賴于人民能夠主動參與,雖然政府有撥款津貼,無需人民出錢,但是主要是人民付出時間,政府似乎也是考慮到這點,有關政策也加入舉辦推廣保護兒童意識的醒覺運動。

其中,《國家兒童保護政策》在孤兒院和兒童看護中心的設立上,有許多筆墨針對各種細節明文規定,包括要篩選職員的條件、職員的行為準則及接待訪客的程序等。

明文規定固然是好的,但是,對于自我保護意識大多不足的兒童,在面對這些生活上最靠近自己的大人,若對方有心意圖不軌,不管如何明文規定都是徒勞無功的。

因此,若沒有其他人發現,兒童還是沒有受到保護。此外,即使有人發現,這也視乎發現的人是否有正義感,最后,就是兒童日后何去何從,這些都是要考慮的問題。

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對于大馬保護兒童的看法,其中有一個提醒就是兒童成為愛滋病受害者課題,無論如何,上述兩大政策對于這方面則沒有明確行動。

總的來說,保護兒童在于大家的共識,只有在大部分人都有警覺去保護兒童的情況下,才能減少別有居心的人士犯罪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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